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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4日5429加上11月13日840元这些帐己结清划掉了。2015年2月1日8000肥款是怎样产生的因为这个时间段是老百姓农闲时期,根车不需要肥料!8000元的欠条却含有夲人已还清了的3300元2011至2012年的收条,收条在夲人手中。而原告却从司法调解所拿到的复印件,在2021年10月29日法庭上加上去的。这都合法,合理吗?原告品行恶劣,长期往明细上加钱,把别人己还清的单据保留,等时间长了又把单据拿出来,找别人要冤枉钱!因还钱给他时,都是乡里乡亲的,都只说你把帐划掉,8000元的肥款欠条上的今欠,不是夲人手写,日期及签谷也不是夲人笔迹,还有一条2400元农药即没有日期,也没夲人签名,而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决夲人还款10540..这样的判决合法,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