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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为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化解矿山过剩产能和淘汰退出落后产能,我国累计整顿关闭非煤矿山达1.7万余座。为规范关闭矿山的行为,国家及地方层面出台了诸多规定。通过检索梳理,作者发现我国关于矿山关闭相关规定中均未明确矿山被责令关闭后,已采出的矿产品应如何处置。导致实践中,矿山被关闭后,原采矿权人以处置已采出矿产品的名义,继续开采矿产资源,有些已因涉嫌非法采矿被诉至法院。
为了正确引导大家理解我国关于矿山关闭相关规定,作者将结合我国关于矿山关闭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案例等,就矿山被关闭后能否继续开采矿山资源等问题,解答大家的困惑。
一、我国要求关闭矿山的范围及标准
2019年4月27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明确: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将纳入重点关闭范围:
1.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3.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达不到300米的。
5.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