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单据既可以转让也不可以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40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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