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用户提问
我们是一家阳光私募基金公司,2020年4月经过熟人介绍一名人员,挂职合规部总监,当时说帮忙,交社保即可。签订合同后(合同工作时间约定工作日六个小时,合同工资2000元,合同5年),其挂职人员在广州和公司注册地址不属于一个城市,要求异地办公,并且租房,由于不符合风控,拒绝,每月发给他2000元工资,2021年1月要求工资提高到5000元,从2021年1月开始发5000元工资,2022年1月又要求工资提高到税后7000—8000元,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并告知公司由于主要负责人身体健康原因,要注销公司,2022年3月15日,终止社保缴费,并告知他,2022年3月17日以不愿意把社保迁回广州,要求再交社保一个月,把实际情况告知他后,他要挟局部基金协会。目前已经给他补交了3月份社保。我们的问题是:由于他没有上班,哪怕一天班都没有上,领取了工资加社保缴费12万元左右,是否属于不当收入,公司要求退回是否有依据?具体依据条款能否告知?如果合同终止,后续追回工资时效多久?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