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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的《刑法》较为粗略,查看该法,并无过失致人死亡的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的“致人死亡”,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则明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