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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主体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也就是说,宅基地的取得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密切关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使用权。但有一种特殊情况,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获得宅基地使用权,那就是因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当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被继承时,基于“地随房走”原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不过需注意的是,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不能再重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