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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这些特点从各个侧面体现了本法的性质。
1.在立法名称上,体现促进实施清洁生产的立法宗旨,使本法既不同于单纯的政策法,也不同于单纯的行政管理法,而是兼具了政策法与行政管理法的双重性质,是对清洁生产的政策性法律规制和管理性法律规制的结合。作为我国第一部清洁生产专项法律,其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立法的市场经济背景,一方面强调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清洁生产实施过程中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强调政府对清洁生产行为的引导、鼓励和支持,对市场体制下政府与市场各自的功能及相互关系进行了正确评价。本法以立法形式对企业和政府在清洁生产问题上的职责、义务予以明确定位,体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一体化的思路,也有利于处理好清洁生产立法与环境保护基本法及其他有关的环境单行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