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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三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芳村**街*号联系人:张三联系电话:13***★★★**★★★被执行人:李四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街**号联系电话:13+*★★★★
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案号:(2009)顺法执字第2513号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执行货款10000元,受理费400元。
已执行的金额(已收到的金额)0元: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未收取的金额):10400元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李 不还钱。
申请人:张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