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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