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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或者,由发证机关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的行政决定。依法作出取消经营资格的,三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在取消经营资格后仍继续从事非法经营业务,且非法经营案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到时就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了。简单的说,这次因你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素,可以避免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