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条例》释义,只有对供应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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