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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