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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而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则不属于工资的范围: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②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③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下列扣发工资的情况却是合法的:
(1)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