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不予赔偿。人民法院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审查是对执行依据的司法审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监督行为,而非执行行为,因此,对因公证债权文书错误导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的程序解决,而应由当事人通过诉讼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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