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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上来看,侦查讯问中的“威胁”是指审讯人员使用威力,利用犯罪嫌疑人惧怕的心理进行恫吓、胁迫对方,使其丧失意志的自由性而被迫屈服于审讯人员。因为惧怕受到身体或心理的折磨而供述,得到的口供往往不具有真实性,司法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自白任意性的规则也会大打折扣。从威胁的内容方式来看,威胁涵盖了以下三部分的内容:
第一,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寻求法律规定以外的解决途径,超出法律界限规定的内容进行说教,违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1}如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你自己的情况你是知道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你也是了解的,如果你老实交代,在法律的范围内,我们能帮你的,自然会帮。”“你是知道的”、“法律的范围内”、“能帮的自然帮”都未明确具体的语义,含义的外延也并未超过合理的法律界限,不属于威胁。
第二,破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自愿性和意志的自由性。{2}威胁通常表现为以行为暴力威胁或是以语言暴力相威胁。行为暴力是建立在被讯问人身体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的,是一种“屈打成招”的行为;语言暴力主要是损害对方的既得利益,以损害其本人或亲友的某种利益进行语言威胁。无论是以行为暴力还是以语言暴力威胁,都是以传递“暴力”的信息,使对方产生惧怕或者恐慌、担忧的心理,无法由自己的真实心理支配自身的行为。“如果你不知道,我们想你的家人应该是知道的吧,要不我们也约他们来坐坐。”看似“家人应该知道”、“约他们来坐坐”的表述并不是直接的威胁,但不直接并不认为是模糊和合理。这样的语言充满了暴力色彩,显然是利用犯罪嫌疑人对家人的担忧,加大了其出于保护家人的目的而作出与自身意志相反的不真实的供述的可能性,导致虚假供述。
第三,威胁天然带有的暴力色彩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以牺牲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获取口供。这里的合法权益,既包括被讯问人或其亲属的生命安全,也包括自身的既得的合法利益或将要得到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