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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津贴,是指企业单位依照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给予在低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津贴。低温津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于2004年设立,具有法律效应。尽管劳动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低温津贴有要求,但低温津贴具体如何实施,不少地方都没有细则,低温津贴在什么温度下发放,发多少,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规定,高寒岗位津贴应按月发放,每月230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适当调整区域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每月230元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