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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格权编与《民法总则》的逻辑关系
自2017年10月1日起率先施行的《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中的关键一步,在民法典体系中起到统领性作用,各分编要在总则的统领之下对各项民事制度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民法总则》中规定了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七种权利类型,除人格权之外,在民法典颁布前,其他六项权利均有相应的民事基本法或单行法律予以规定,其中身份权对应《婚姻法》,物权对应《物权法》,债权对应《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对应《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继承权对应《继承法》,股权对应《公司法》等。可见,民法体系上对人格权的规定有所缺失,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正是弥补这一缺失的同时,使得总则与分则之间的逻辑结构更加圆满。此外,《民法总则》中不仅对人格权进行确权,更将人格权置于各项权利之首,凸显出该项权利的极端重要性,如果分则中不规定人格权编,而是将其纳入侵权责任编中进行保护,打破了与总则的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