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首先,来看公民代理的法律资格问题。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二款和第三款即是对公民代理诉讼的规范,相比2007年版的《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对公民代理诉讼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而不是采取限制的态度,公民代理在法律上并不被禁止,而是具有法律所授权的资格。再看我国的另两大诉讼法: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可见,法律对公民代理只是采取限制的态度加以规范,而并没有采取完全的禁止:并非每个公民都可以有资格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公民代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审查主要是围绕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权利能力以及与案件审判人员之间是否有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等方面进行,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并未实行职业垄断,是面向整个社会开放的。具有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本国公民均可成为法律服务的主体,参与到法律服务市场中来。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法律服务的主体主要有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及“相关团体推荐的人”等。在整个法律服务市场中,公民代理并非是无名无分,公民代理具有法律所承认的准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