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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最高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反而有了争议
原最高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随之失效,而新规中并没有延续之前关于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的规定。本来毫无争议的,现在反而有了异议,这是最高法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中的一大失误。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沪高法(审)〔2014〕3号)
第八十三条规定: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虽然只是上海市的地方性规定,但是可见在地方上还是认可诉讼保全的期限是没有期限这一说法。虽然,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再规定,但其法理是明确的,诉讼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不适用执行查封的期限。而且在财产保全裁定书主文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均没有明确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因此财产保全的效力就应一直维持,而不需要在审理过程中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