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2.以物抵债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债权人无法对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3.轮候查封权利人不能阻却首封法院以物抵债裁定的执行。4.执行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以物抵债合意出具的裁定书损害到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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