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构成侵权。网站作为经营者,直接提供信息服务,扮演者与出版社类似的角色,具有类似于出版者的法律地位,故可以比照出版者使用严格责任。网络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时,该信息是存储在其网站的服务器上,该网站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允许,擅自通过网络传播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因此有权要求这网站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搜狐网站在收到断开链接的要求后,仍不及时断开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专有权。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均构成侵权。在链接过程中,不论网站经营者是自己直接提供信息服务,还是提供链接服务,帮助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作品信息,都能使作品的传播得以实现。如果链接便利了侵权作品的传播,也会因此而构成侵权。由于两类信息服务方式不同,所产生的侵权归责原则也就有所差异。网站经营者通过链接服务向上网者提供信息时,该信息并非存储于其网站所在的服务器上,而是通过链接技术从其他服务器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网站经营者承担严格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互联网上各类信息内容庞杂、数量巨大,各网站之间既具有互联性、开放性。网站经营者无法对搜索引擎搜索到的信息先行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因此,通过链接获取的网上信息为侵权信息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侵权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其行为应被认为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