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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疑似、确诊、无症状、密接的员工
(1)对正常提供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其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个别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能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劳动,视为正常提供劳动。
(2)在隔离治疗期间和医学观察期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员工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号)第三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上类型的员工在其隔离治疗和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按照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