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1、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执行法院轮候查封了财产,这里要注意轮候查封没有查封效力,法院没有处置财产的权力。只有等到首次查封被解除,轮候查封才能发生查封效力。
2、共有财产,没有被分割。比如多人共有的房产,但其他共有人不是被执行人,共有人对房产享受的比例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达成了一致意见但申请人不同意的。这就需要对房屋进行析产之后才能处置。
3、财产没有实际控制。这种情况一般是动产,比如车辆,法院只是到车管所进行了软查封,并没有实际控制车辆。这种情况就不能拍卖车辆了。
4、财产高额抵押。这类财产有高额抵押,法官判断财产经处置后可能连抵押权人的债权都不能满足的,也不会启动拍卖程序。
5、财产价值高、债权太低。这种情况就是申请执行几万元,可查封的房产价值几百万元元,被执行人又一时拿不出几万元,这时候法官也不可能为了几万元去拍卖几百万元的房子。
第二、遇到这些情况,申请人该怎么办?
1、财产轮候查封的。如果首封法院在查封六个月后没有处置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请首封法院将处置权移送给轮候查封的法院。这样一个好处是,如果财产价值高,及时拍卖能收回些欠款,一直拖着,案子越多,参与分配的人也就多,最后即使卖掉了,也分不了几个钱。
2、财产是共有财产。如果共有人没有达成析产协议,申请人可以提起代为诉讼,请求法院分割财产。分割之后,执行局就可以处置财产了。
3、动产没有实际控制的。这就需要申请人多盯着这些财产了,多打听车辆会在哪里出现,一旦发现就要拦着,或者锁住,通知法院来扣车。
4、有高额抵押的财产。这种情况,申请人先了解抵押的金额,之后可以上淘宝、京东等网站看看相同地段的房子价格是多少,心理面要有个基本的判断,如果确实房产卖了之后都不够还银行的,那还是暂时就不动了,不然银行什么都没做,你倒帮着银行把房子卖了,钱全被银行拿走了,如果涉及不同的法院,法官也不做这种没意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