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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税及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国遗产税及赠与税宜采取总遗赠税制。遗产税的理论(名义)纳税义务人为遗留遗产的财产所有人,即死亡人。在界定纳税义务人应纳税财产的范围时,应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具体可参照个人所得税的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标准。对于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境内外的全部遗产征收遗产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但同时,须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相协调。该法第36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产税的具体纳税义务人可按下列顺序确定:(1)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2)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3)无上述两类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赠与人。
(二)遗产税及赠与税的征税对象
遗产税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具体包括一切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赠与税的征税对象是赠与人在纳税年度内赠与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