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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吉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吉刑一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栾海江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