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合同中,一般约定发包人或者监理的检查、验收权利,但是该种行为应属于对质量的监督并不属于对材料、设备的接收。在此过程中,发包人可能还需向承包人支付款项,也只属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并不影响所有权的权利归属。根据法律关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固定,材料、设备运到工地后仍处于承包人占有之中,是承包人履行施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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