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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既 包括了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又包括了“依法退赔”的规定。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退赔”应依法实施,所谓“退”是返还款项;所谓“赔”是指在退还不足的情况下,以违法行为实施主体的其他款项弥补损失。是否退赔,要依据其他的法律规定。
例如《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鉴于不同行政处罚规范最终是对不同利益的衡量和平衡,因此《行政处罚法》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并不一概而论。
放由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平衡这些利益时,结合不同违法行为特点,设定相应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