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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
(1)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2)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3)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4)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3、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且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4、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