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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汽车牌照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理由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在这一规定中使用的是“汽车牌证”一词,牌证中包括汽车的牌照和证件。而到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这一解释中没有使用“牌证”一词,而使用叙明表述的方法,只规定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这两种证件,因而汽车牌照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