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其他诉求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其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亲属,采取口头、书面或者信函的方式,向司法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看守所领导和民警,以及看守所特邀监督员投诉。
二、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告知投诉渠道。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所领导和民警制度。看守所应当在监室内设置在押人员报告装置,并在方便在押人员投放和驻所检察官开启的地方设置检察信箱。
三、在押人员或者其辩护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亲属向看守所投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受理。口头投诉的,应当作好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看守所受理投诉,应当进行登记。
四、在押人员写给司法机关的信函,看守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
五、在押人员直接向看守所投诉反映看守所及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看守所应当组织调查处理;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提请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调查。在押人员对看守所工作的意见、建议,看守所应当认真研究,对合理的应当采纳。
六、驻所检察室、特邀监督员接到在押人员投诉,需要看守所查证的,看守所应当组织调查,并向驻所检察室、特邀监督员反馈调查结果。
七、对在押人员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看守所应当向投诉人反馈。
八、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投诉受理档案,内容包括: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机关、投诉内容(写给司法机关的除外)、转送及调查处理情况、结果反馈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