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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 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