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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了个人住房的划拔土地转出让后,是否撒销己办理的划拔转出让
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了个人住房的划拔土地转出让后,是否撒销己办理的划拔转出让
202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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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了个人住房的划拔土地转出让后,是否撒销己办理的划拔转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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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平台法律咨询律师,我正在阅读您的问题,请您多等待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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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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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已转移,未同步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移问题 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共同申请(若房屋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故,由其合法继承人代为申请)完善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注销原土地证,为产权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涉及未缴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的,需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税费。 属划拨用地的,应按程序报批,符合划拨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性质,或按规定转为出让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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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权属来源为划拨,当事人通过转移登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土地登记的问题 个人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单套住宅,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含多次转让后取得的),其整宗土地的权属来源材料、土地登记卡、土地权属证明书中,记载整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性质的,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按划拨性质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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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与房屋权利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土地、房屋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意见,统一权利主体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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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用途与房屋报建用途相关问题 (一)原批准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二级类不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二级类重新确定其所属地类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权期限终止日期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途。 (二)早期批准用途为综合用地或单一用途用地,报建房屋有多种用途,原国土部门已按综合地价标准收取地价款,或已按不同用途分别收取地价款,或已按不同用途核补地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按多种用途对应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分别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并按相应的用途核定使用年限。 (三)多用途用地的配套设施年限。多用途宗地以及按本条第(二)点确定为多用途用地的,其配套建设的车库(含单车房)、车位,按其所配属的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不能区分所配属的土地用途的,按多用途中土地使用权年限最长的期限确定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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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用途与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用途不一致,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情况,明确土地用途及建筑物用途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建筑物跨宗地的问题 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进行了开发建设,但建筑物跨宗地,当事人申请建筑物首次登记的,应由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分局进行调查核实,明确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人、用地面积、使用权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及范围坐标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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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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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办理划拔转出让后发现实际土地面积略大于划拔土地面积,国土部门是否撒销原来己办理的划拔转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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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2113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5261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4102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1653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专。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属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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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划拨改出让费用 收费项目及依据: 1、详见国办发[2006]100号 2、土地出让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不低于成交价的40%(省政府152号令) 3、(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不低于成交价的10%(财综字[1999]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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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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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征收划拨土地的,土地补偿是没有的,但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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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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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在土地资源部门办理划拔转出让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资源部门发现房屋所有权人的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略大于划拔面积(违建),是否可以撒销原办理的划拔转出让,并退还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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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是不可以撒销原办理的划拔转出让,并退还土地出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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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是违法的,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可以随时拆除,且没有补偿。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马上拆除。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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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依法强拆,但建筑材料仍然是拆迁户的合法财产,拆迁户可以要求自行支配,通过变卖、再建等方式挽回损失。实践中大部分强拆过后,政府为了清理拆迁现场会把建筑材料统一清理,这是损害拆迁户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果未能阻止,拆迁户可以要求政府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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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强拆需要对房屋内的财产进行清点并列出清单,这是因为房屋内的财产仍然属于拆迁户的合法财产。如果遇到未清点财产就执行强拆的情形,可以将其定性为违法强拆,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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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拆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 广义的拆迁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房屋拆迁补偿款是拿不到的,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不得因房屋被定性为“违法建筑”而拒绝支付。 四、可以要求赔偿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政府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造成了拆迁户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拆迁户也可以要求赔偿。当然,该赔偿的主张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要结合双方的过错分配责任承担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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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违规建筑可不拆: 1. 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 2. 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3. 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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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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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所谓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在农村每个村都有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范围,这些基本农田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占用,也不能进行破坏。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农村有的人有自己的宅基地,但是为了生活方便,又占用耕地建房,有的人不按照建房审批的要求,违规多占强占耕地进行建房,破坏了耕地性质,浪费了国家的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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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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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假如该房屋所有权人在1980年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划拔土地使用面积为50平方米,后因房屋年久变成了危房,房屋所有权人在改造房屋时土地面积扩大了5平方米(违建),去年房屋所有权人向土地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划拔转出让,并按土地资源部门的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今年土地资源部门发现有5平方米的违建面积,请问土地资源部门是否可以撒销原来己办理的划拔转出让手续,并退还土地出让金给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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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是不可以撒销原办理的划拔转出让,并退还土地出让金的。违建是违法的,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可以随时拆除,且没有补偿。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马上拆除。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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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依法强拆,但建筑材料仍然是拆迁户的合法财产,拆迁户可以要求自行支配,通过变卖、再建等方式挽回损失。实践中大部分强拆过后,政府为了清理拆迁现场会把建筑材料统一清理,这是损害拆迁户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果未能阻止,拆迁户可以要求政府赔偿相应的损失。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强拆需要对房屋内的财产进行清点并列出清单,这是因为房屋内的财产仍然属于拆迁户的合法财产。如果遇到未清点财产就执行强拆的情形,可以将其定性为违法强拆,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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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拆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 广义的拆迁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房屋拆迁补偿款是拿不到的,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不得因房屋被定性为“违法建筑”而拒绝支付。 四、可以要求赔偿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政府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造成了拆迁户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拆迁户也可以要求赔偿。当然,该赔偿的主张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要结合双方的过错分配责任承担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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