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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用途与房屋报建用途相关问题
(一)原批准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二级类不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二级类重新确定其所属地类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权期限终止日期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途。
(二)早期批准用途为综合用地或单一用途用地,报建房屋有多种用途,原国土部门已按综合地价标准收取地价款,或已按不同用途分别收取地价款,或已按不同用途核补地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按多种用途对应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分别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并按相应的用途核定使用年限。
(三)多用途用地的配套设施年限。多用途宗地以及按本条第(二)点确定为多用途用地的,其配套建设的车库(含单车房)、车位,按其所配属的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不能区分所配属的土地用途的,按多用途中土地使用权年限最长的期限确定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