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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