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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期限中的三个关键期限15+X+60
税务行政复议期限与一般案件中的复议期限不同,对于非纳税争议案件而言,复议申请期限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期限相同,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或者《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对于纳税争议而言,其存在“双前置”的限制条件,也即纳税争议案件必须先复议再诉讼;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不行先行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