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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2006年4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但同时又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也就是说,在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中,虽然普通护肤护发品不再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但纳税人如果将普通护肤护发品(非应税消费品)与化妆品(应税消费品)以套装形式销售的,仍要根据《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化妆品”的适用税率30%计算缴纳消费税。而纳税人片面地理解消费税调整政策,只就化妆品部分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缩小了消费税税基,造成少缴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