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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二条规定,目前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基本上是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即“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没有完成也要交税”,则是因为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办法》的第十八条,即“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