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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汉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旺星公司非法处置8单元14套房产,我的直接债权损失为2,017,980.00元,加上尚未执行债权1,919,036.14元,合计欠款本金为4,027,016.14元。
从硚口区人民法院下达裁定是199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是20年零8个月,计320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逾期不执行决定还债义务,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利息计算,当时贷款利息为6.23%×4=24.92%。
即,按照24.92%的利率计算从1997年7月21日至2018年3月18日止,按照实际占用年数计,共计20年零8个月,合计为320个月。
1、直接债权(本金):
4,027,016.14元(本金)×24.92%(月利息)83,680.00元
2、从1997年7月21日至2018年3月18日320个月的利息总额:
4,027,016.14×24.92%×320=2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