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制度构建和监管运行中,相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较普遍的认识是消费者处在弱者的地位。但依笔者的观察和判断,食品消费者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并不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倘若没有取得并建立消费者对食品的信任,消费者的消极、逆向、不合作行为,都会迅速转化成局部的或全面的食品经营的灾难性事件。对食品提供者而言,失信者轻则一个企业如南京冠生园公司,重则一个行业如因三聚氰胺引起的乳制品,都会因信任危机而破产、倒闭,或市场被关联品替代而发生行业萎缩性危机。对食品监管者而言,食品安全一旦转化为社会性问题,就会导致行政问责制(如三鹿集团事件后,对国家5部委8名司级官员和石家庄党政负责人的问责),严重的会引起政府改组(如韩国进口美国牛肉风波)或更迭(如比利时二恶英事件)。所以,在《食品安全法》中,消费者相对于食品经营者、监管者,不仅不应该被忽略、被隐匿,而应该具有更加清晰、更加明确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而《食品安全法》可能尚未从因三聚氰胺引起的食品安全公共危机中醒悟,过长地停留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层面,而淡忘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个个具体的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