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1、禁止任何以笼养观赏为目的猎捕活动,除科研、种群调控和特殊情况需要除外。擅自猎捕的,无论数量大小,均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有可能被提起公益诉讼按照国家核定价值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2021年6月30日之后,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继续养殖《名录》中物种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7条规定,依法没收鸟类野生动物,并处价值1-5倍的罚款;买卖上述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必须经过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专用标识,保证可以追溯。
3、对于未经批准,在鸟市、网络、相关合法审批建立的养殖场、鸟友之间或者其他场所、途径、平台擅自购买、出售上述野生动物的行为,无论野生动物属于人工繁育种群还是野外种群,均由公安机关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运输、携带无人工繁育许可证等合法来源证明的上述鸟类野生动物出县(区)境,由公安机关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