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地下室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其建设成本并未分摊至各购房人,此时开发商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该地下室的使用权。但如果地下室面积已被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的一部分,或是地下室的建设成本已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中,并已被其他购房业主所分摊,且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该部分地下室使用权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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