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防止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2、应防止在离婚的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认可,在这种类型中又以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向父母或其他的亲属举债的较为普遍,也较难认定。3、在离婚特别是在的过程中,应对夫妻双方没有明确提出处理的债务的承担做一个约定,比如约定谁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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