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6月入职一家医院的财务处,性质为人事代理。今年因为新来的领导不合理的工作安排,不断的加班,找理由扣减我的劳务费等理由,我于2016年11月1日提出离职。离职之前,于2016年10月下旬听从领导安排曾参加了一次excel技巧培训(无证书、未签订服务期协议)。并且经过领导同意,我把公休以及加班换来的调休于2016年11月给休掉了。这个月发放11月的劳务费时要扣掉我参加培训的费用,并且因为我请了调休假,还要再扣除一部分劳务费。我想请问一下这样扣除我的劳务费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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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1.您好:您咨询的是劳动合同纠纷2.新来的领导不合理的工作安排,不断的加班,找理由扣减劳务费等,属于违法行为。3.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用,但需要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4.没有签服务期协议,那么就不能一次为借口扣除费用。5.扣除劳务费,需要依据规章制度,没有合法依据的,属于违法克扣工资的行为。行动建议1.当单位出具扣除劳务费的依据,是否有相关的规章制度,看是否合理合法。2.沟通过程中注意录音取证。3.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监督或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向法院起诉维权。4.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工作服、工资条、签到表、考勤记录表、证人证言、社保缴费记录、相关银行流水单据。5.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注意时效问题。#p#分页标题#e#相关法律法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