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通知方式做出的承诺,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果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3388阅读 2022-02-18
本案发生于2015年。通过他人介绍,被告人虎某联系到被告人侯某某。让侯某某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试当天,侯某某代替胡某参加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其替考行为。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定。两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侯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虎某自首的从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首先,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考试的楚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均可成为本罪犯罪主体。
其次,关于本罪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具体包括哪些考试。两高于2019年9月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中具体规定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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