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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一家入住安县花莇镇某居民小区,发现卫生间顶部多处漏水、渗水。其后8年多时间里,开发商直接或委托公司物业先后维修了5次,但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
2012年4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对房屋进行修补,并赔偿前期自己支付的维修、误工等费用2.58万元,另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又申请追加物业公司为被告,申请追加楼上住户黄先生为第三人。
审理过程中,被告开发商与另一人达成一致意见,对他的卫生间进行了一次较大面积的维修,但卫生间顶部仍未修补。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开发商败诉,向赔偿交通、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700元;限被告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卫生间及周边被漏水浸渍的墙面、屋顶进行修补,逾期则由开发商向原告赔偿1000元,由原告自行修补。
一审判决生效后,开发商拒不执行判决,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获得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