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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县级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有些案件除外,参考如下:县级法院也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两个条件:1、是普通刑事案件;2、是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案件。普通刑事案件是指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案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普通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虽然属于普通刑事案件,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要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注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含义,是指中级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理无期徒刑及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但遇到无期以下的案件中级法院也有权审理。最高法院规定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以后,中级法院即使认为这是一起无期以下的案件,也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由下级法院去审理。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其他需要并案审理案件中,如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那么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立法上将上述案件划分为由中级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考虑到案件的性质严重,或案情重大复杂、影响范围大或处刑较重。由中级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4、另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条约义务范围内通过“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来行使刑事管辖权。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的标准,立法上没有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和把握。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