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从刑法分则的编排来看,其主要客体乃是公共秩序。当犯罪对象特定时,该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当犯罪对象不特定时,该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公共秩序。因为犯罪对象不特定,就意味着不特定的财物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下,随时有遭到侵犯的可能。与此同时,这种行为也会导致不特定人即不特定财物的所有人缺乏应有的安全感。因此,当犯罪对象不特定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必然是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是为了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逞强好胜;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前者虽然也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只是为了通过损坏他人财产来达到自己耍威风、破坏秩序的最终目的;而后者也有可能出于报复、泄愤,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损坏他人财物。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反映在犯罪主观方面,就是犯罪故意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