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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即在收养的成立问题上规定重叠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目的在于严格收养成立的条件,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
2.收养的效力主要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收养人的义务与责任。考虑到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将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生活,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3.收养关系的解除主要包括解除的条件与效力问题。考虑到我国是送养大国的现实情况,在跨国收养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收养人是我国儿童,为保护我国儿童的利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可以选择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