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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