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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济民终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及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济中区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济宁市第八中学支付再审申请人陈章艳之父陈新华的赔偿金1054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42159.28元、节假日加班工资6497.7元、工资差额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15元由济宁第八中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