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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的多项优待政策,包含游览景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等。
通知明确,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通知要求,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通知提到,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